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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13时13分许,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在基建施工过程中,回风井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2人被困。经全力救援,11人获救,10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6847.33万元。
2月23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了该起事故调查报告,共50页、3万余字。原栖霞市委书记姚秀霞、原栖霞市市长朱涛的处理结果一并公布。
这个事故的盖子被揭开的详细情况:2021年1月10日13时13分许,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以下简称笏山金矿)在基建施工过程中,回风井发生爆炸事故,爆炸导致井筒梯子间损坏、罐笼无法正常运行、通讯系统损坏,井下22人被困。
事故发生后,企业迅速组织力量施救,但由于对救援困难估计不足,直到1月11日20时5分才向栖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存在着迟报问题。
20时48分,烟台市委接到事故报告后,烟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多方调集力量,全力开展救援,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随后,经全力救援,11人获救,10人死亡,1人失踪。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847.33万元。
山东省委、省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邀请国内权威专家参加,同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井下违规混存导爆管雷管、导爆索和炸药,井口违规动火作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建设项目外包管理混乱,涉事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地方党委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
事故调查组同时认定,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和栖霞市均构成迟报瞒报。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建议对45名相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
谁导演了山东栖霞金矿重大爆炸事故的迟报瞒报?
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彩龙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揭开了这起长达30个小时的迟报瞒报的“盖子”。
1月10日,烟台新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盛工程公司,笏山金矿零星工程承揽单位)施工队在向回风井六中段下放启动柜时,发现启动柜无法放入罐笼,施工队负责人李东安排员工唐海波和王桂磊直接用气焊切割掉罐笼两侧手动阻车器,有高温熔渣块掉入井筒。
12时43分许,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其峰工程公司,笏山金矿巷道施工单位)项目部卷扬工李秀兰在提升六中段的该项目部凿岩、爆破工郑略泼、李若满、卢兴雄3人升井过程中,发现监控视频连续闪屏;罐笼停在一中段时,视频监控已黑屏。李秀兰于13时04分57秒将郑略泼等3人提升至井口。
13时13分10秒,风井提升机房视频显示井口和各中段画面“无视频信号”,几乎同时,变电所跳闸停电,提升钢丝绳松绳落地,接着风井传出爆炸声,井口冒灰黑浓烟,附近房屋、车辆玻璃破碎。
五彩龙公司和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相继抵达事故现场组织救援。
14时43分许,采用井口悬吊风机方式开始抽风。在安装风机过程中,因井口槽钢横梁阻挡风机进一步下放,唐海波用气焊切割掉槽钢,切割作业产生的高温熔渣掉入井筒。
15时03分左右,井下发生了第二次爆炸,井口覆盖的竹胶板被掀翻,井口有木碎片和灰烟冒出。
事故发生后,五彩龙公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新东盛工程公司有关负责人先后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救援,采取了排查井下作业人员及作业地点、恢复风井地表供电、对井下通风、派员下井搜救侦查等措施,同时请招远市金都救护大队救援。
15时45分,招金矿业公司副总裁兼安全总监王春光接到贾巧遇电话后,协调招远市金都救护大队前往救援,17时许,王春光和招远市金都救护大队、招金集团安全总监杨悦增到达现场。
18时左右,招金矿业公司总裁董鑫到达现场指挥救援。
19时许,西城镇党委负责同志从笏山金矿附近左家村村民处获悉发生事故,随即向栖霞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作了报告。
时任栖霞市委书记姚秀霞、市长朱涛到现场了解情况,姚秀霞认为被困人员获救可能性较大,作出暂不上报、继续组织救援的决定。
1月11日18时46分,烟台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从其他渠道获悉金矿发生事故,随即要求栖霞市进行核实。这时,姚秀霞、朱涛才决定以1月11日20时5分接报的时间上报。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经调查认定五彩龙公司和栖霞市均构成迟报瞒报。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
1、五彩龙公司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栖霞市公安局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
3、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不力,非煤矿山监管人员配备不足,对五彩龙公司及外包施工单位管理混乱等问题监督不到位,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
事故调查报告建议,
1、贾巧遇,中共党员,五彩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主持公司工作。未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混乱,长期违法违规购买、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外包管理混乱。未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对瞒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1年1月25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月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姚秀霞,中共党员,栖霞市委原书记,二级巡视员。未认真落实烟台市委、市政府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未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栖霞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西城镇党委、政府等单位未认真履行相应监管职责失察。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21 年 1 月 15 日被山东省委免职。2 月 1 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 月 5 日转刑事拘留。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政务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
3、朱涛,中共党员,栖霞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未认真落实烟台市委、市政府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未督促栖霞市有关部门履行事故上报职责;疏于管理,对栖霞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西城镇党委、政府等单位未认真履行相应监管职责失察。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2021年1月15日被山东省委免职。2月1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月5日转刑事拘留。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政务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
4、陈隽,中共党员,栖霞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未认真贯彻落实烟台市委、市政府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按规定督促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履行事故上报职责;疏于管理,对栖霞市应急管理局未按照年度计划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等问题失察。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5、闫升波,中共党员,栖霞市人大代表,栖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栖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栖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监管职责;未按规定将事故情况上报至烟台市公安局。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另外,事故调查报告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五彩龙公司处500万元的罚款。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五彩龙公司处449万元的罚款。合并处以9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要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强化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部门联动,严格遵循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提升第一时间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能力,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制机制,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直报制度。加强对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信息报告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层层压实到人。严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倒查机制,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间和报告范围,对出现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作者:安课网www.anke360.com CEO 舒文艺,微信13801581699,欢迎添加好友讨论交流;王连民,山东豪门铝业安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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