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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小文为泄私愤,在校园内肆意持刀砍杀多名师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李小文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情节极其严重,手段特别残暴,社会危害、影响极大,依法应予严惩。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7月31日上午,这起案件在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小文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因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本次庭审全程通过远程网络视频庭审形式进行,被告人李小文在羁押场所出庭受审。
被告人李小文在羁押场所出庭受审
公诉机关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小文案发前为苍梧县旺甫镇中心小学保安人员。李小文因工作问题和生活琐事与同事黄某灿发生矛盾,并因休假事宜对该校副校长黎某强产生不满,从而对二人心存怨恨,进而萌生报复念头。
2020年6月4日8时许,李小文拿着用布袋装着的四把菜刀,走到学校后门的门卫室,趁黄某灿不备,拿刀朝黄某灿头部猛砍了一刀。离开门卫室后,李小文听到校内幼儿园教学楼二楼学生的吵闹声,为泄私愤,便上到二楼,从布袋里再拿出一把菜刀先后进入幼儿园大一、大二两个班级教室,挥刀朝学生追砍,致多名学生被砍伤,并将对其进行阻止的老师吴某瑶砍伤。下楼后,李小文见到负伤路过的黄某灿,又继续对其进行追砍。随后,李小文走到学校操场,对前来劝阻的黎某强进行追砍,后被闻讯赶来的其他老师控制,并被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小文持刀在校园内肆意砍杀多名师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重伤二级、7人轻伤一级、23人轻伤二级、10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害人家属代表旁听庭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法庭宣布择期宣判。梧州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被害人亲属代表旁听了庭审。(来源:封面新闻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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