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男子连杀4人后自杀当事人中石油李晓飞竟有如此苦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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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真相大白

中石油玉门钻井分公司前职工李晓飞19日连杀4人后自杀的惨案已过去4天的时间,但这起凶杀惨案引发的余震尚未结束。那么这起惨案到底是怎么发生的,一起普普通通的网络举报事件,最终导致5人丧生,其中究竟有什么不为人知的原因.....

从目前掌握的信息来看,李晓飞系由举报受挫怒而杀人,但是玉门钻井分公司方面并不承认曾经给付李晓飞的40万元是阻止其举报的“封口费”。也因此,原单位将李晓飞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到手的40万元。然而,高陵区人民法院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玉门钻井分公司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与李晓飞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那么,是不是如李晓飞所说,其取得的40万元是其从单位敲诈所得?这一点,法院也未给出认定。

 

陕西男子连杀4人后自杀当事人中石油李晓飞竟有如此苦衷!

李晓飞决绝地声称,40万元是单位领导为了阻止他举报,给他的“封口费”,而单位表示是借给李晓飞看病用的。同一笔钱,因为说法不同,性质大相径庭。为此,李晓飞全然不顾敲诈勒索之嫌,连续几年在网上公开举报。而因为这起举报事件,新京报于2018年12月7日专门做了视频报道。但是,媒体的介入,并未让事态得以平息,惨案最终还是发生了。

 

纵观这起恶性事件,如果不能捋顺其中的纷争纠葛,血的教训则无法得到汲取。

因为李晓飞第一次行凶后在微信上给过我留言,以至于媒体的追问几日来始终未断,事实上我又何尝不想搞清楚案发真相?

 

19日中午12:26时,李晓飞微信号“浮生若梦”发来一张血腥照片,12:32时留言:我杀了张某祥47分钟之后的下午1:19时,再留言:我已经打电话自首了,一会要么找派出所,一会要么自杀。让我几天来懊悔不已的是,这么惨烈的信息,我在晚上8点后才看到。如果及时获悉,是不是可以劝阻其继续行凶呢?但我知道,现在说这些都为时已晚。5条人命,这将是多大的噩梦啊!

 

陕西男子连杀4人后自杀当事人中石油李晓飞竟有如此苦衷!

这件事,我不知道相关部门进行到哪一步了,但媒体方面的深挖还在继续。今天我再次浏览微信记录,发现当天上午9点多钟的时候李晓飞还给我传送了一份“民间借贷二审答辩状”的文档。这应该是李晓飞针对原单位索要40万元提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答辩状。

 

这篇答辩状很长,有19000多个字节,其中详细讲述了40万元的来龙去脉,并称在二审期间向法院递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该笔款项是其敲诈所得,并非借款,其中包括录音资料。

 

我想,如果法院能对相关录音加以分析,那么这笔钱到底是什么来头,应该不难做出结论。如果真的是李晓飞敲诈所得,那么被举报人涉腐的事实则基本可以确定,李晓飞的杀人动机也有了相对明朗的答案。

 

在这里,我还想提几个问题:1、李晓飞中午12点左右第一次行凶后给多个媒体人留言,称其已自首。然而据媒体报道,下午3点左右,李晓飞第二次作案,致两名物业工作人员死亡。这么长的时间内,他在做什么,难道附近就没有一个人对其犯罪行为予以制止?2、玉门钻井分公司起诉李晓飞至少两次,法院均以不认定起诉方的诉由予以驳回。但是,李晓飞坚称该款项系敲诈所得,在李晓飞疑似刑事犯罪(敲诈)的情况下,为什么没有引起法院的足够重视,将该案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进行进一步调查?3、李晓飞举报由来已久,并投诉到多个主管单位,而且媒体对此举报信息还做了公开报道,在网络和媒体的呼吁和监督下,举报受理单位为什么没有及时处理?

 

逝者已矣,生命无可挽回。但如此惨烈的教训不该汲取吗?如果我们每个人能多点社会责任心,每个管理机关能将群众的诉求多一些重视,悲剧是不是就会少一些?

下面是李晓飞发来的二审答辩状全文,也许我们可以从中发现些什么。

 

陕西男子连杀4人后自杀当事人中石油李晓飞竟有如此苦衷!

 

民间借贷案二审开庭答辩状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二审被上诉人)李晓飞,男,1987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鹿苑南环东路220号16栋1单元6层2号,身份证号:610322198710253630,联系电话:18609463837。现住地:西安市碑林区测绘西路瓦窑小区1栋3楼4户。   被答辩人(二审上诉人):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玉门钻井分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世纪大道61号。

    组织机构代码:91620902MA7C9YU5U

    负责人:张玉祥,该分公司经理

    联系电话:029-86581111  029-86513336

 

  因为中石油玉门钻井公司黑恶势力与保护伞互相串联,试图将这起公开的刑事案件翻成民事案件,加之此案在一审过程中出现的诸多违规违法问题,为了维护法律公平公正原则,李晓飞在此次二审庭审时申请,对此案详情和相关证据等进行详细梳理阐述,避免出现明显的冤假错案。  

答辩人认为,本案是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刑事案件,上诉方多人和被上诉人涉嫌多起刑事案件,不应反复当做民事案件审理,应当依法终止民事程序审理,应当依法转为刑事案件立案办理,追究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经过2018年高陵区法院和西安市中院在不当得利一案的审理(与本案是同一案件,只是更换了案由后的二次诉讼)以及2020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审理,本案相关事实已经十分清晰,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是纯粹的多起刑事案件,上诉方多人和被上诉人涉嫌敲诈勒索、挪用公款、虚假恶意诉讼、伪证、包庇等多起刑事犯罪,被上诉人李晓飞也向高陵区法院和西安市中院等相关部门和人员多次提交了自首和刑案处理申请,希望西安市中院能依法处置。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涉案40万元属于赃款,即是李晓飞敲诈勒索所得,更是马永峰、张玉祥等多名官员非法挪用充当封口费等,本案实质属于刑事案件,应追究双方刑事责任。

 

答辩人明确说明,此案40万元属于赃款,是李晓飞于2017年通过敲诈勒索中石油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马永峰、张玉祥、徐新峰等多名官员所得,此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属于刑事案件。此案上诉方关于40万元一事,曾在2018年于西安市高陵区法院和西安市中院以不当得利进行诉讼,在2018年由高陵区法院出具的(2018)陕0117民初3717号民事裁定书和西安市中院出具的(2018)陕01民终12088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认定,此案不属于民事案件。且两份法律文书并未撤销,目前依然生效。李晓飞原是中石油西部钻探国际钻井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一名秘书,因为身处关键敏感岗位,几年工作中掌握了西部钻探公司多名官员违规违纪违法情况。因为工作中遭受欺凌等问题,2017年李晓飞心怀怨恨,敲诈勒索马永峰、张玉祥、徐新峰等多人,上诉方多人为了不让李晓飞去纪委举报、逃避组织调查,挪用公款充当封口费,李晓飞最终获得40万元赃款。李晓飞采集本案犯案过程中的多重证据,证据链完整,事实一目了然,完全可以说明此案属于刑事案件,涉案双方多人均触犯刑法。多段敲诈过程中的录音直接记录了犯案过程,更是多次提及敲诈勒索等事实问题;与马永峰、徐新峰等人聊天记录,证明李晓飞威胁勒索行为;银行流水清单证明40万元赃款是由上诉方挪用公款充当了封口费,借由第三人赵斌转账到李晓飞账户,与李晓飞之间完全没有任何借条、收据、合同等手续;原国际钻井公司(现在的玉门钻井公司)甚至于以红头文件证实李晓飞敲诈他们,尤其涉案的张玉祥、徐新峰、杨志坚等多人也多次承认40万是李晓飞违法敲诈所得。因为被上诉人涉嫌敲诈勒索,上诉方多人涉嫌职务犯罪、非法打击报复等,在中央纪委调查和新闻报道前,上诉方以李晓飞敲诈勒索他们,威胁恐吓李晓飞放弃举报,但在李晓飞向中央纪委等部门举报、寻找公检法投案自首、新闻报道以后,上诉方惧怕事实真相被揭发后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在又改口是借款,依然打击报复;李晓飞一方面是希望纪委、扫黑办等部门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投案自首,一方面是多次被打击报复几次差点被杀,现在只希望这群黑恶势力能够被依法惩处。(申请当庭播放录音、查验聊天记录、文件等证据)

 

二、上诉方为了逃避法律追责和纪委调查,谎话连篇,在没有任何实质性证据情况下,将刑事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反复诉讼,与保护伞串联,藐视法律,愚弄大众,恶意虚假诉讼,试图将刑事案件翻成民事案件,更是多次采取非法手段打击报复,完全是披着国企外衣的黑恶势力。

 

首先,上诉方完全拿不出证明此案属于民事案件,40万是借款的有力证据,仅仅依靠逻辑完全不能自恰的满嘴谎言充当证据。上诉方声称李晓飞精神不正常,40万元是借给李晓飞看病的,为了阻止李晓飞举报,更是多次将李晓飞关进过精神病院,那借款时为什么连正常的借款手续都没有办理?上诉方属于国企,有明确的企业制度,更有国家法律约束,李晓飞就算是要借款,也只能自己去申请,而且明确规定当年还款前借款数额不能超过5万,就算看病也有企业医保报销,更不是什么大病,就算看病也不可能一次性借给李晓飞40万元?国企要执行借款,必须公司经理、总会计师、科室主管层层审批,当事人申请,还需要公司党委纪委监管,才能逐步走程序,在没有任何手续、涉案上诉方多人强行违法违规情况下非要给李晓飞借40万,是不是都精神不正常了?国企就算借款也会通过企业账号转账,怎么可能通过一个不在企业上班的陌生人赵斌来完成转账?关于上诉方提出李晓飞曾经于2017年6月在北京石景山区八宝山派出所一份笔录中承认过40万是借款,答辩方认为,这样的证据根本毫无力度可言。八宝山派出所的笔录当时就有两份,李晓飞原本是去自首投案的,第一份说明是敲诈事实,但因为中途出现一些原因,李晓飞又改口说是借款,仅仅是为了等待后续国家最高检安排纪委调查,在结果出来前好保护自己,避免被迫害致死而已,这些情况李晓飞也向相关公检法和纪委说明过情况,更是向新闻媒体说明过。而且,笔录当事人就是李晓飞所陈述,李晓飞后续一直站在公众视野说明40万是赃款,并非借款,八宝山派出所那份笔录说了假话,后续在北京北新桥派出所和高陵区公安局笔录中也说明敲诈的事实,上诉方拿一份毫无力度的笔录作为主要证据完全没有价值。而且李晓飞本人就站出来说明涉案40万是敲诈勒索所得,八宝山派出所一份公开说明做了虚假陈述的笔录能起到多大作用?难道这份笔录当事人是你上诉方不成?上诉方多人一边喊着李晓飞敲诈他们,要报警要起诉,只要不举报他们就怎样怎样;一边又披着恶心伪善的外衣,说李晓飞精神不正常,他们关爱员工,给李晓飞的是借款云云,其实只是为了自己逃避法律制裁。如此多的两面派谎言,甚至连基本的逻辑都不能自恰,更是拿不出实质性证据,却干着打击报复的事,真是将国家法律尊严踩在脚下反复蹂躏践踏。

 

其次,中石油集团党组纪检组通过调查已经证明李晓飞所举报的中石油西部钻探公司腐败问题,已经有11项涉及局级、处级、科级等大批官员的腐败问题属实,更严重的问题也向中央纪委、中央巡视组等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2018年11月开始,国内外多家新闻媒体也正式报道相关事件,新京报等新闻媒体更是将此案相关证据在新闻报道中向社会大众予以展示,在国家纪委调查、新闻报道、大众关注的情况下,上诉方更是与保护伞串联采取黑恶手段打击报复、歪曲事实,对外声称李晓飞精神不正常、40万是单位借款等,私下打击报复、明处恶意诉讼,这是赤裸裸的践踏法律、愚弄大众,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李晓飞向纪委实名举报,向公检法甚至于新闻媒体公开自首,截止目前却依然被打击报复,上诉方无耻至极的以民事案件不断诉讼,拖更多部门和人员下水,真以为一群局级、处级贪官已经在中国能只手遮天了?

 

最后,上诉方提起的关于40万诉讼,2018年第一次以不当得利发起诉讼,一会在高陵区法院说是李晓飞恶意举报才骗取的钱,到了西安市中院又说是借给上诉看病的借款,高陵区法院和西安市中院依据证据、查明事实,已经终审判决不属于民事案件。目前,没有任何一级组织或部门撤销或者否定原判决。上诉方当时要是不服判决,按照程序本应向省高院申请重申或者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但上诉方截止目前依然在区院和中院反复周旋,串联保护伞,更是将同一案件仅仅更换一个起诉案由就反复诉讼。而且同一案件,在高陵区区院和西安市中院均已判决不属于民事案件的情况下,尽然在更换起诉案由后又重新立案诉讼,赤裸裸的黑恶势力行为,践踏国家法律,愚弄大众,披着国企外衣干着黑恶行为。被法院裁定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同一案件,请问是如何又反复在区院和中院以民事案件立案的?在案件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公职人员违纪违法嫌疑,李晓飞也是提交了实质性证据实名举报。

 

三、此案两次在高陵区法院和西安市中院审理,此次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高陵区法院一审结束,就双方所提交证据和观点,完全可以证明此案是纯粹的刑事案件,上诉方不仅证据与论点不能自恰,甚至于存在恶意虚假诉讼、伪证、包庇等犯罪嫌疑。

 

上诉方出示的第一组证据,西部钻探公司借款单、申请付款审批单、国际钻井公司记账凭证,上面说明上诉公司杜庚于2017年4月13日向公司借款20万元备用金,上诉公司员工徐新峰于2017年4月17日向公司借款20万元备用金。第一点,上诉方和被上诉人所出示的证据均证明,被上诉人李晓飞是于2017年4月14日从赵斌银行账户直接一笔收到40万元转账,然而2017年4月17日徐新峰才去向上诉公司借款,既然徐新峰于14日前都没有借到备用金,赵斌又是从哪里来的40万转账给被上诉人李晓飞?就算杜庚转账给赵斌20万,那差出的20万从哪里来的?又怎么能说上诉公司与李晓飞之间存在40万元借贷关系?李晓飞于14日拿到的40万,在逻辑和法律关系上根本不存在与上诉的玉门钻井公司存在借贷的可能性。国有企业如果没有合法合规手续挪用公款,用在非法途径,必然构成犯罪嫌疑,这更加证明此案是刑事案件。第二点,上诉方只出示了杜庚的借款手续,故意隐藏了徐新峰的借款手续,而且借款手续根本没有任何被上诉人李晓飞的痕迹,根本不能证明是李晓飞与上诉公司存在借贷关系,没有李晓飞任何与上诉公司或者赵斌之间的借款手续。民事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上诉方的所有举证都不能支撑其观点,甚至于证据与观点矛盾荒唐之处比比皆是。上诉方又以“是否有书面的借条和借款合同不是借贷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为由扯皮,这完全是对民法的断章取义和诡辩,民法中明确说明,只有当获得钱财的一方无法说明获取钱财的目的和途径时,银行转账才会被作为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据来考虑。但此案中,李晓飞提交了充分且完整的证据证明了当时获得的40万元是敲诈勒索所得,更何况14日得到的40万,以上诉方提交的证据显示他们在2017年4月14日连公款都没有审批结束,又怎么可能证明双方是以借贷关系获得的40万元。第三点,被上诉人质疑上诉方存在伪造证据嫌疑,出示的这些借款手续均是上诉方单方面提供,上诉方多人均涉嫌刑事案件,而且几人还是公司高层领导,公章和借款单等都由他们管理,为了躲避法律追责,极大可能会伪造证据,事实上更是在之前隐藏了徐新峰的手续。显示杜庚借款日期是2017年4月14日,却说成是4月13日(存在当初国际钻井公司和西部钻探公司审批办理的时间差),乌鲁木齐原公司上班时间是9点30分,杜庚要去向公司借款,还需要西部钻探公司审批完成,才能由国钻公司转账给杜庚,杜庚再转给赵斌,但证据显示赵斌于2017年4月14日上午12点左右已经收到40万元入账,随后于当天下午转账给李晓飞,9点30分到12点的时间有限,要完成上述工作难度较大,被上诉人认为相关证据存在伪造嫌疑。一审庭审时,被上诉人问询上诉方,质疑此证据存在伪造,或者说存在案件发生后后续去造假可能,上诉方完全闭口不言,不做任何解释。李晓飞当初敲诈勒索马永峰、张玉祥、徐新峰等人的是100万,他们答应给80万,上诉方单位自己出具的凭证因为质疑有伪造嫌疑。所以一审时,李晓飞特别向法院申请调取,2017年4月-2017年5月,国际钻井公司、西部钻探公司、杜庚、徐新峰、赵斌这几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和数目,更容易核查资金关系,避免伪证作祟。最开始一审法院拒绝调取此份证据,后来在一审过程中的第二次和第三次质证过程中,由上诉方自己提交了所谓的借款和银行流水证据。但这些所谓的证据,不是“缺胳膊少腿”就是“有进无出,或者有出无进”,完全无法串联成完整的关系链条和证据链条。时间线上也是仅仅只能看到当天的,无法看到后续是否继续有进出资金的关系,藏头露尾。更荒唐的是,本来就有了一个陌生人赵斌的“串戏”,随后他们自己又搞出了另外一个完全陌生的所谓徐兴峰的亲戚来。李晓飞认为,这完全是上诉方欲盖弥彰、掩耳盗铃,只是意图用更加混乱的关系和所谓凭证搅乱视线,来拼凑他们荒唐的所谓证据。尤其几次出现了自称的现金关系的进出,这就让他们所谓的公司借款在多方之间流转出现“证据断层”,更加无法证明李晓飞当时拿到的40万是他们所谓从公司借贷的备用金。上诉方出示的第二组证据,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证、转账凭证、交易明细、短信截图,说明赵斌于2017年4月14日银行账户收到40万元入账,并于当天转账40万元给李晓飞。李晓飞与原国际钻井公司和赵斌之间不存在任何借款手续或凭证,更是从不认识赵斌;原国钻公司要是借款给李晓飞,为什么在没有任何手续情况下,转给了一个不在公司上班的陌生人,再转给李晓飞;40万是李晓飞敲诈勒索所得,本案关键在于认定案件性质,还原事实真相;所出示的一份手机截图中显示了,2017年4月14日上午12点左右,赵斌收到40万元转入款,但截图显示的手机服务号码是106575014006696569,赵斌银行卡属于建设银行哈密支行,银行服务号码应该是95533,被上诉方对这个1065...的号码存疑,质疑此份证据的真伪。上诉方出示的其中两张手机截图,是被上诉人李晓飞在案发时截图保存的,上诉方作为证据出示,证明李晓飞于2017年4月14日从赵斌账户收到40万转账,并与徐新峰有短信对话。上诉方一边使用着被上诉人当时保留的证据,一边又无耻的否认截图证据的真实性,更是故意隐藏了徐新峰与李晓飞更为重要的后续短信对话内容,这部分内容恰恰是李晓飞敲诈获得40万元以后与徐新峰的私下短信对话,更能证明此案是刑事案件,上诉方黑恶势力的嘴脸展露无疑。上诉方出示的第三组证据,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院证明、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出院诊断证明、西安交大一附院出院记录,意图证明40万是借给李晓飞看病的。李晓飞曾经得过单纯性抑郁症是事实,但神志清醒、思维正常也是诊断证明写清楚的,李晓飞是否生病或者是否住院,跟40万是借款还是敲诈所得根本没有任何关联性,难道看病了就是借款,不看病就是敲诈吗?刑事案件嫌疑人是不是就不能生病了?这简直是强盗逻辑。而且,李晓飞被关进乌市第四人民医院完全存在非法拘禁嫌疑,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院手续也是上诉方单方面违背李晓飞意愿打着企业名义办理的。上诉方一边喊着李晓飞精神不正常,甚至将李晓飞关进精神病院来阻止李晓飞的举报,却在给出40万时任何手续都没有,种种荒唐和前后矛盾的行为,只是说明上诉方的言论不可信不可取,更能证明此案是刑事案件。上诉方出示的第四组证据,接访登记信息,说明李晓飞曾经于2018年5月22日在上诉公司曾承诺工作3-4年,凑齐40万元归还。首先,这是一份接访登记信息,是李晓飞去上诉公司和西部钻探公司上访时所记录,记录内容也只说明李晓飞曾经表示愿意归还40万,但根本没有说明这40万是借款还是敲诈所得。无论是借款还是敲诈,李晓飞都是可以表示归还的,这份证据根本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其次,李晓飞因为实名举报,被黑恶势力打击报复,几次差点被杀,亲属邻居都被骚扰过,实在被逼无奈才于2018年5月21日和22日去上诉公司和西探公司求饶妥协,希望他们不要再打击报复李晓飞和家人,李晓飞愿意放弃举报,归还40万,甚至于公开道歉,说自己精神不正常,捏造了全部的举报内容,上诉方借坡下驴,不要再打击报复,双方以后各走各的。所有谈话双方当时都有录音,记录了完整的谈话内容,一审庭审时上诉方就故意歪曲事实和隐瞒录音等,断章取义、强词夺理,用如此荒唐的信访记录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一审庭审时被上诉人就当庭说明了此份所谓证据的前因后果,还原了事实真相,并提交了几份当时的录音材料和短信截图证明上诉方违法隐瞒证据并歪曲了事实。并在当庭质问了上诉方关于录音和歪曲事件的问题,上诉方也认可了相关录音等证据的真实性。后续中石油集团党组纪检组的调查表明,上诉方公司涉及局级、处级、科级多人的11项违规违纪问题查证属实,说明李晓飞并不是故意捏造举报内容,更不是精神不正常,只是被迫情况下为了投降妥协、以求自保,才于2018年5月22日,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表示愿意投降并归还40万,但当时上诉方执意继续打击报复,并未答应李晓飞的投降请求,才导致双方矛盾加剧,事件愈演愈烈。后续才出现了在北京上访举报,查出部分问题,新闻媒体报道这起案件等事情。上诉方出示的第五组证据,玉门钻井公司员工离职单,意图说明离职单上备注了李晓飞欠单位40万备用金。首先,原国际钻井公司是2018年更名为玉门钻井公司,按照上诉方说法,40万备用金是杜庚和徐新峰借的,并不是李晓飞的借款,更没有任何手续证明李晓飞与原公司存在借贷关系。从法律关系上,也是玉门钻井公司与杜庚和徐新峰产生借贷纠纷,这只是上诉方强加在李晓飞身上的,只是为了将刑案翻成民案的打击报复。其次,关于欠40万备用金也是上诉公司单方面说辞,他们没有拿出任何直接证据。这张离职单上关于备用金的描述也是上诉方公司自己认为并自己写在纸张上的,无论李晓飞或者李高学从来就不认可其真实性。最后,这张离职单之所以有李晓飞的父亲李高学签字,当时情况和第四组证据有些类似。上诉公司与李晓飞存在法律上的劳务关系,在李晓飞实名举报期间,上诉方黑恶势力,打着企业名义,采取各种黑恶手段打击报复,关精神病院、威胁恐吓、寻衅滋事、蓄意谋杀等等,如果不解除劳动关系,上诉方的黑恶势力还会继续打着企业名义继续采取更加恶劣无耻的手段打击报复,当时李晓飞也是被逼无奈,急于辞职摆脱这层劳动关系,才办理辞职的,完全处于被迫,截止现在李晓飞的档案等还被扣押在上诉方公司,五险一金等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之前,上诉方也是单方面非法扣押等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受到胁迫、威胁等情况下,这样的签字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还有就是签字人不是李晓飞,而是李晓飞的父亲李高学,李晓飞授权李高学办理的仅仅只限离职事务,这起刑事案件中40万元是赃款还是借款的认定已经超出授权范围,且与李晓飞意愿违背,与事实偏离,李高学的签字代表不了李晓飞对于40万元属于赃款的个人意愿,失去了法律效力。这仅仅是上诉方公司利用手中便利,挖了个坑而已,欺负李高学对相关案情和法律规定并不熟悉。就如2018年5月发生的上访记录一样,上诉方故意歪曲事实,布局下套,可相关录音和短信截图就还原了真相。2018年9月,出现的这份被上诉方下套的离职单材料,也只是这种阴谋的翻版,相关逻辑和法律关系刚才已经详细阐述,在李晓飞提交的案件铁证面前,这种反复出现的阴谋毫无价值。另外,李晓飞补充提交一份录音材料、一份委托公证书和离职手续的复印件。录音材料证明李高学在2018年当天代办李晓飞的离职手续时明确向玉门钻井公司说明了,“李高学并不清楚40万元的来龙去脉,相关问题需要玉门钻井公司自己去与李晓飞协商,他只负责办理离职就行”,关于这40万元赃款属于借贷关系的认知仅是玉门钻井公司单方面的诡辩。委托公证书和离职手续的复印件用以证明,李晓飞授权委托李高学代为办理的事项仅限离职事项,关于40万元赃款的问题并不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不代表李晓飞意愿。更何况关于备用金的认定只是上诉方自己书写和自己认定的,没有任何实质性证据支撑,更是与李晓飞所提交的铁证完全冲突,完全扭曲了事实。

 

关于一审时徐新峰出庭作证,所说证词完全属于伪证,涉嫌构成伪证罪,希望法院查清事实,追究其法律责任。上诉方多人根本是恶意虚假诉讼,企图将刑案翻成民案,更是多人参与包庇等,涉嫌刑事犯罪嫌疑。一审时徐新峰不承认李晓飞敲诈勒索过他们,但在李晓飞提交的相关录音中,马永峰、张玉祥、杨志坚、丁德浦、徐新峰等多人在录音中提出李晓飞是敲诈勒索才取得的40万,更是与徐新峰商讨具体如何支付封口费等具体问题,李晓飞也在录音中承认自己是敲诈勒索。上诉方不否认这些录音内容的真实性,只是睁眼说瞎话,说是李晓飞单方面说辞,简直可笑至极,在录音和材料中明确看到马永峰、张玉祥、徐新峰等涉案多人说李晓飞敲诈勒索他们,李晓飞也承认了,尽然成了上诉方口中的单方面言辞?那张玉祥、徐新峰这些人到底属于上诉方还是被上诉方?当徐新峰被问及为什么是他出面和李晓飞处理此事,以及40万备用金能借出来,能否拿出明确制度和法律规定等问题时,徐新峰要么回答不了,要么就说是他们认为的。被上诉方认为,首先本案性质属于刑事案件,徐新峰等多人自己就是刑案嫌疑人,按照法律规定,相关人员必须避嫌,他不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次,在李晓飞出示的证据面前,上诉方一边承认证据的真实性,一边又有徐新峰作出完全相反的虚假证词,徐新峰涉嫌构成伪证罪嫌疑,更是多人包庇犯罪,性质恶劣,应该予以严惩,不能采纳其虚假证词。再次,上诉方所提交证据说是杜庚和徐新峰分别借贷了公司20万,但出庭作证的却只有徐新峰一人,从头到尾都没有见到杜庚的任何证词或者书面材料,哪怕是再来一个做伪证的都没见到。那么在法律和逻辑关系上,证人证据并不存在完整性,且涉案的赵斌或者徐新峰的另外一个所谓亲戚,他们所出示的证词材料内容,从头到尾的描述都是“徐新峰告诉我怎么样,徐新峰又让我做什么,他们就做了,并不清楚详细的真实情况,更是完全不认识李晓飞”。这样荒诞的作证和表述,根本就像“过家家”,不仅没有可信度,更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审时被上诉方就所出示相关证据予以总结,第一组证据,

2018年上诉方分别在高陵区法院和西安市中院提起不当得利诉讼时所提交的两份诉讼状,证明2018年上诉方所提起的关于40万元不当得利的民事诉讼与目前上诉方在高陵区法院和西安市中院所提起的关于40万元民间借贷的民事诉讼是同一案件,法律规定同一民事案件不应重复审理,然而却在高陵区法院和西安市中院出现了重复审理的情况,且仅仅是更换了诉讼案由。2018年上诉方在高陵区法院诉讼时,提出李晓飞是捏造事实、恶意举报才骗取的40万元,败诉后到了西安市中院又改口称仅仅是借给李晓飞看病的,目前又变成了民间借贷,实在荒唐可笑,上诉方对事件陈述一变再变,这样的案件尽然也能不断重复立案审理。第二组证据,2018年高陵区法院和西安市中院对于之前不当得利一案的一审和终审判决书,证明在2018年高陵区法院对此案已经认定不属于民事案件,西安市中院也是维持了一审原判,本案属于刑事案件,不能当做民事案件审理,法院相关人员不应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在2018年由高陵区法院出具的(2018)陕0117民初3717号民事裁定书和西安市中院出具的(2018)陕01民终12088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认定,此案不属于民事案件。且两份法律文书并未撤销或更改,目前依然生效,更是在之前的新闻报道中也是被公开展示过的。}首先,对于上诉方2018年提出的关于不当得利民事诉讼,终审败诉以后,按照法律规定,上诉方应该向陕西省高院提起重申或者向检察院提交不同的抗诉意见,但上诉方并没有,截止目前依然在高陵区法院和西安市中院来回周旋,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高陵区区院和西安市中院有公职人员存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嫌疑,明显的刑事案件,西安市中院董凡法官虽然维持了一审原判,却也提出了上诉方可以变更案由提起诉讼的说法,作为一名国家法律公职人员,熟知法律,开庭审理又查验证据,对一起如此明显、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作出如此判决,让人质疑其行为和目的。随后2018年12月,高陵区法院立案庭庭长王泽,又向李晓飞打电话,说西安市中院要求他们将此案按照民事案件审理,而且说他们所拿到的案件判决书与李晓飞所拿到的不一样,他们的多了一句话,内容是“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此案属于刑事案件”,当时李晓飞在电话中也回应说此案就是刑事案件,证据也提交了,新闻媒体也公开相关证据了,法院相关人员要是这样做,应该考虑影响和后果。随后,李晓飞向高陵区法院重新提交了相关证据和申请投案自首的材料等,王泽又改口说当时的判决书内容里面多出来的那句话只是他自己看错了,他们也没有再受理中石油的诉讼。现在此案相关法律文书在官网或者相关网站都可以查看到关于不当得利的一审和终审判决,与李晓飞所拿到和新闻媒体公开的一样,并没有变动。上诉方对第一组和第二组证据真实性认可,但对目的性不认可,认为只是案由不当,便重新诉讼。被上诉方认为这完全是上诉方黑恶势力和保护伞串联,所导致的结果。同一案件在同一家法院,既然已经认定不属于民事案件,怎么可能再次以民事案由立案?即使撇开其他因素,就算让玉门钻井公司串联保护伞将这起刑事案件翻成了民事案件,只会出现在两级法院对同一案件的两次审理中出现两种矛盾到极点的结果,这已经是民案和刑案层面对案件性质的争议了,更遑论此案之前被新闻媒体报道时就已经将相关证据和判决文书等都进行了曝光。第三组证据,上诉方公司以红头文件盖了公章交给李晓飞的两份告知书,其中一份告知书明确写清楚了李晓飞曾敲诈勒索他们,证明李晓飞所说敲诈勒索事件属实,且证据充分。上诉方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却认为与本案无关,提出是李晓飞事后才向他们敲诈勒索。被上诉人出示文件、录音等证据,互相佐证,还原事件,说明最初李晓飞向马永峰、张玉祥、徐新峰等人敲诈时提出的是100万元封口费,后来双方以80万元谈妥作为封口费交易,并说明第一周先给40万,随后第二周再给剩余的40万,因为他们说要在财务系统变通需要时间,在李晓飞拿到第一笔40万后,第二周并未拿到剩余的40万元,上诉方开始耍报复手段,李晓飞才去继续敲诈索要,后续出现李晓飞去上访,后来被关进精神病院等事件,李晓飞回到西安以后,向徐新峰等人继续索要过剩余的40万元,甚至于提出要将勒索费用增加到200万的要求,这些都有录音作为证据。上诉方当初以文件说明李晓飞敲诈勒索他们,只是判断李晓飞会因为自己敲诈触犯刑法,不敢再继续上访举报,想以此逼李晓飞放弃举报,并按照他们的要求妥协。但当时李晓飞发现自身人身安全已经无法保障,认为自首举报的结果会比被黑恶势力杀害要轻,所以才决心宁可自首举报,才导致此事愈演愈烈。两年多时间里,上诉方一直未承认过李晓飞敲诈他们,对于此证据也一直未作任何回应,此次审理过程中上诉方虽然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也是歪曲了事实以后的描述。因为上诉方由杨志坚等人带队与李晓飞当初交涉,并交付这份告知书时,双方都是录音的,录音材料和告知书内容相匹配,完全证明了李晓飞敲诈勒索得到的40万。在时间关系上,李晓飞是于2017年4月开始敲诈勒索张玉祥等人,并在随后增加了敲诈数额,获得此份告知书的时间是2017年6月,时间和逻辑上也完全吻合。李晓飞认为,上诉方黑恶势力,两次与保护伞串联,目的必然是希望将此案定性为民事案件,让他们逃避法律处罚和调查,要么逼迫李晓飞妥协,要么他们只能串联保护伞来硬的。考虑到此案李晓飞提交的铁证和几年来不断举报的层级,加上之前闹剧般被各大新闻媒体报道等因素,他们不彻底让李晓飞消失,只会变得更加麻烦。可李晓飞此次绝不会做任何妥协退让,黑恶势力随意打击报复,此事不可能草率结束。第四组证据,多段此案录音证据,录音完整记录此案发生前后的完整过程,其中详细记录了李晓飞敲诈马永峰、张玉祥、徐新峰等人的具体经过与谈话,以及杨志坚、丁德浦等人代表西探公司和原国钻公司对于40万元是敲诈事实的认定,马永峰、张玉祥、杨志坚、丁德浦、徐新峰等多人在录音中提出李晓飞是敲诈勒索才取得的40万,李晓飞也在录音中承认是敲诈勒索,也表示会尽快投案自首。上诉方认可此证据的真实性,却提出了马永峰、张玉祥、杨志坚、丁德浦、徐新峰等人所说的未必是事实,这种说法与公司没有关联性。如此无耻的鬼扯,反复出现在上诉方的言论和观点中。被上诉方认为,上诉方的说法是一种无耻至极的诡辩,2017年李晓飞敲诈对象是马永峰、张玉祥、徐新峰等个人,也是用这些人违规违纪违法证据去威胁敲诈他们的,敲诈对象并不是原国钻公司或者西探公司,再说公司也只是作为一个抽象出来的整体,属于抽象名词而已。李晓飞敲诈的是个人,但是这几个人却是手握大权的公司一把手,他们滥用职权,违法犯罪,将公款挪用充当了封口费,闹出事情了,他们就躲在幕后,打着公司企业的名义去打击报复,现在开庭诉讼了,上诉方又说这些人言辞不能代表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性,黑的白的都是上诉方黑恶势力在说在做,如此荒唐的诡辩,要是能成立,那要法院和法官还有什么用?就比如张玉祥是此案嫌疑人,但张玉祥也是玉门钻井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公司经理,法律关系上张玉祥即代表自己,也在一定法律关系上代表了玉门钻井公司;要是按照上诉方的诡辩,张玉祥不代表公司,那他的法人关系不就形同虚设?那此次起诉我的难道是玉门钻井公司的办公大楼还是什么?那请你上诉方将原国钻公司或者西探公司这个抽象的整体请到法庭来参加庭审,阐述作为企业公司的观点言论,他们还不是需要委派代理人?是不是上诉方把西探公司的办公楼搬到庭审现场才能代表西探公司,还是把西探公司的几万员工喊到庭审现场才能代表公司啊?他们既然不能代表公司,那他们又为什么让徐新峰等人出庭作证,这些证词是不是也不代表公司?当然是谁犯案,谁承担法律责任,就算马永峰、张玉祥等人违法犯罪后,躲在公司企业的名义之下,但事情真相总有被揭开的一天,他们要是真能只手遮天,也不至于事情闹到这一步,最终结果都只是时间问题。第五组证据,李晓飞与徐新峰的短信对话截图,证明李晓飞在敲诈得到40万以后,曾经向徐新峰等人表示过愧疚和道歉。李晓飞在得到40万后,因为是敲诈所得,也曾心怀愧疚,短信向徐新峰等人表示道歉,表明自己的做法至少不道德,此证据与录音、文件等证据是互相支撑的,并符合事实描述的。上诉方对此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甚至将其作为他们的证据,但刻意隐瞒了后面一张关键对话内容。第六组证据,李晓飞与马永峰、吴永哲、张玉祥等人在腾讯通聊天软件的对话截图,李晓飞除了当面或者电话敲诈马永峰、张玉祥、徐新峰等人并录音以外,也将一些相关人员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和证据发给过马永峰和吴永哲等人,并在腾讯通对话中威胁敲诈他们,提及举报马永峰关于4个多亿的事情,马永峰也回应不要威胁恐吓,让李晓飞去找他谈,才有了李晓飞与马永峰当面的敲诈谈话及录音等;关于李晓飞发给他们一些人员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其中谢文虎、张玉祥等局处级领导公款旅游等11项问题也是在后续纪委调查中被查证属实的,更加验证了李晓飞言论的真实性。上诉方表示对此组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认为和他们没有关联性。被上诉方认为,此组证据也是证明李晓飞在2017年用相关人员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敲诈勒索他们的有利证据,有直接关联性。对于真实性,上诉方要是质疑,完全可以申请对物证做司法鉴定,以辨别真伪。而且因为和手机短信对话一样,都是只能提交截图的,上诉方也是在庭审时用李晓飞保留的手机短信等截图作为他们的证据,更是无耻的隐藏了一部分关键性截图,上诉方一边用着李晓飞保留的这些截图,一边又提出对证据真伪的质疑,一审时被上诉人就提出他们完全可以申请物证鉴定,上诉方又开始闭口不言了。第七组证据,李晓飞个人关于治疗单纯性抑郁症的住院病历,证明李晓飞从头到尾都是神志清醒、思维正常的,并不是上诉方一直造谣所说的精神不正常,证词完全有效,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上诉方对此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可笑的是,上诉方对此组证据无异议,但两年来,反复将李晓飞关进精神病院、以言论定罪将李晓飞弄成网上通缉、四处造谣诽谤说李晓飞精神不正常、甚至在新京报等媒体报道中徐新峰还在宣扬李晓飞有精神问题等等,在几次诉讼中又强调李晓飞是完全行为能力者,这完全是上诉方黑恶势力的罪恶行为,往往都是荒唐矛盾和说辞和报复手段。第八组证据及说明,2018年5月21日和5月22日李晓飞与西探公司张宝增、梁文华、杨志坚、杜庚等人的谈话录音,证明2018年5月22日李晓飞在那份上诉方所出示的信访记录中签字是处于被逼无奈向上诉方投降妥协时所签写的,提交相关录音原件和相关文字整理材料,上诉方也有录音,只是他们故意在一审庭审时没有提交和说明,遮掩歪曲事实而已。录音中完整记录了李晓飞向西探公司和国钻公司(现在的玉门钻井公司)请求投降妥协,但也说明40万是敲诈所得,愿意归还公司,甚至于公开道歉、放弃举报等,只求他们不要继续打击报复。被上诉方以此作为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完全是在鬼扯。第九组证据及说明,2018年5月李晓飞与梁文华和杨志坚关于之前投降妥协处理结果的短信对话截图,证明李晓飞当时是处于被迫投降妥协情况下,才在信访记录上签字,但西探公司和原国钻公司选择了继续打击报复,李晓飞认为他们是铁了心要弄死自己,所以才出现后续继续举报等情况,事件影响逐步扩大,短信截图与录音是配套的证据。第十组证据及说明,原国际钻井公司制度汇编等公司制度,证明上诉方作为国有公司有完整制度,国家更有完善法律规定,上诉方在没有任何借款手续、没有任何文件和法律支撑、通过一个陌生人转账40万,相关人员全部涉案,更是不断说谎造假,甚至于李晓飞已经拿到40万敲诈款了,徐新峰都还没有完成借款手续等问题,说明上诉方蹩脚的虚假说法与证据完全不能互相支撑,更是荒唐可笑。一审时,徐新峰等人就在以他们自己觉得,等荒唐的说辞搪塞。第十一组证据及说明,李晓飞个人建设银行流水清单,证明2017年4月14日,李晓飞在没有任何手续情况下,从陌生人赵斌账户收到一笔完整的40万元转账。希望法院调取原国钻公司、西探公司、杜庚、徐新峰、赵斌的银行流水清单,查清资金走向和流动关系,杜绝虚假证据,依法处置相关刑事案件。第十二组证据及说明,李晓飞与上诉方关于敲诈40万事件被新京报等新闻媒体报道的截图,相关事件在2018年底被国内外新闻媒体多次报道,甚至将相关证据公之于众,成为公众事件,广为传播,广大网友清一色认为属于刑事案件,评论更是认为上诉方和被上诉人就是在狗咬狗、黑吃黑,都应该被依法处置。被上诉人认为,但凡有点常识的人,认识中国文字听得懂中国汉语,在查看相关铁证,就能明白此案属于刑事案件,而且已经有了法院的相关判决,那些想将此案办成民事案件的保护伞官老爷,只能说请他们吃相不要太难看,别拿国家法律当儿戏。毕竟“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第十三组证据及说明,西安市高陵区公安局信访部门对于李晓飞信访回执单,材料证明高陵区公安局对李晓飞投案自首不予受理的理由是不属于他们部门管理,应该去找所谓的有关公安部门处理,说白了就是踢皮球打太极,但并未说明是因为不属于刑事案件才不予受理的,当初公安部将此案转办到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区公安局和碑林区公安局对于谁接手也是扯皮了好一段时间。上诉方大言不惭的满嘴谎话,说李晓飞举报问题所有纪委已经查证结束,没有其他问题;说李晓飞到处自首,所有公检法也都认为此案属于民事案件,才不予以处理的。被上诉方需要说明,关于李晓飞实名举报相关问题,至少中石油集团纪委部分人员已经成为了保护伞,中央纪委受理后也安排国资委纪检组调查,目前还没给答复;2019年6月中央第二巡视组也是明确回复已经介入,需要等待时间调查,并不是上诉方捏造的已经调查结束。关于李晓飞投案自首,没有公检法部门明确受理的问题,李晓飞认为这只是一些官油子打插边球、互相推诿扯皮而已,他们枉顾党纪国法,对一起公开的刑事案件置之不理,甚至于一些人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迟早会被党纪国法所处置;并不是上诉方捏造的是因为属于民事案件才不受理的,更是没有一个公检法部门公开说此案是因为是民事案件才不予受理的。一些基层公安部门扯皮不愿接手案子,是不作为还是渎职问题,终会有认定,他们是直接踢走了皮球。但高陵区法院和西安市中院的情况完全不一样,高陵区法院和西安市中院已经是第二次将这起案子接手并处理,而且之前的判决书中明确说明了此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相关法院和法官是否依法处理最终会写在判决书上,即使想踢走皮球或者制造恶性的冤假错案,都会留下署名的显著痕迹,随着后续事态发展都会成为不可避免的问题。

 

西安市中院二审补充证据,第一组证据及说明,李高学代办李晓飞离职手续时的录音材料,录音材料证明李高学在2018年当天代办李晓飞的离职手续时明确向玉门钻井公司说明了,“李高学并不清楚40万元的来龙去脉,相关问题需要玉门钻井公司自己去与李晓飞协商,他只负责办理离职就行”,关于这40万元赃款属于借贷关系的认知仅是玉门钻井公司单方面的诡辩。第二组证据及说明,委托公证书和离职手续的复印件,用以证明李晓飞授权委托李高学代为办理的事项仅限离职事项,关于40万元赃款的问题并不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不代表李晓飞意愿。更何况关于备用金的认定只是上诉方自己书写和自己认定的,没有任何实质性证据支撑,更是与李晓飞所提交的铁证完全冲突,完全扭曲了事实。

 

四、因为黑恶势力与保护伞的互相串联,此案在高陵区法院一审过程中出现诸多违规违法问题,希望西安市中院能依法处理此案,避免为黑恶势力当了“马前卒”。

 

此案二次立案、一审等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问题诸多,围绕此案二审简要阐明几点违法及背离事实的问题,不在此处详细完整罗列。一是,此案在2018年由高陵区法院和西安市中院已经认定不属于民事案件,相关法律文书依然生效,2019年第二次以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审理前就出现了相关公职人员串联、打招呼,在左右案件立案和审理。要不然,张玉祥等人也不可能两次敢在法院恶意诉讼,无非是吃定了两级法院不会依法转为刑案处理。李晓飞也向相关纪委、扫黑办等部门提交了相关录音、文件等证据。二是,一审过程中出现诸多违法问题,比如案件审理时限和后续转程序的不合法性;比如一审两次开庭审理主审法官均为吕铁臂,包括裁定书告知当事人的主审均为吕铁臂,可最后在没有文书告知和完整程序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书上标明的主审变成了张高陵;比如一审李晓飞申请法官回避和资产冻结等程序中出现的违反法律规定等问题;比如无视法律规定,没有质证过的证据却被采纳进了案件结果中,质证的证据却被刻意忽视等问题。三是,关于李晓飞在一审时向高陵区法院相关法官、庭长、院长和部门投案自首,自身所犯敲诈勒索问题和转刑案申请,并且一审庭审中上诉方也当庭承认李晓飞敲诈勒索他们,面对铁证和事实,高陵区法院和相关公职人员依然没有受理投案自首,甚至于都没有明确说明此案是刑案的实情。四是,一审判决书中,保护伞费尽心机的颠倒是非,帮助黑恶势力遮掩,将自己违法事实完全展现在判决书中。比如一审判决书中明确提出,高陵区法院之前认定了此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却又用中石油集团纪委背离事实的调查结果来替黑恶势力圆场,替自己不转刑案处理圆场。2018年6月,中石油集团纪委部分人员充当保护伞,为张玉祥等人打掩护,认为这40万只是违规挪用,不是犯罪;但2018年9月在高陵区法院和西安市中院的审理中,认定40万属于账款,此案不属于民事案件。这就明显出现了矛盾的认定结果,且法院的认定结果权威性一定高于国有企业纪委的认定结果,但就是这样荒唐矛盾的认定同时出现在一审判决书中,成了推诿扯皮的遮羞布。比如一审判决书中多处玩弄文字游戏,对于诸如信访记录、离职单记录这样荒唐的所谓证据进行了断章取义的描述,却对李晓飞提交的很多充分且直接的驳斥证据进行了“选择性回避”。比如在如何处理李晓飞投案自首问题上,对前期最高检、公安部、基层派出所等部门的处理顺序上进行文字排序,让字面意思变得模糊和扭曲,完全颠倒事实的真实性和时间线。五是,高陵区法院和西安市中院打太极,在一审判决书和卷宗中玩弄“墙头草”的把戏,完全不提也不明确此案是刑事案件,更是在卷宗中留好了2019年西安市中院让他们二次民事立案的法律文书,(2019)陕01民终602号裁定书,以及高陵区法院庭长、主审法官与西安市中院董凡等人的谈话笔录等。这些官场的门门道道,无非利益,收益与风险对比这样的道理,是个人都懂得衡量,尤其这样的恶性案件中在判决书上署名的人更是精明,才会出现一审这种“和稀泥”式判决。希望西安市中院依法处理,明确说明此案是刑事案件,依法转为刑案处置,受理李晓飞投案自首等。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坚持说明此案属于刑事案件,应该对涉嫌存在的敲诈勒索、挪用公款、伪证、包庇、虚假恶意诉讼等刑事案件以刑案立案处理,受理李晓飞投案自首,追究双方多人刑事责任。希望法院依法公正判决,辨别是非、查清事实,不要屈服于黑恶势力的糖衣炮弹或者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以维护法律公正和答辩人合法权益。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晓飞

                                      日  期:2020年7月25日

 

 

关于八宝山派出所两份口供质证意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李晓飞对于这两份口供明确说明,关于敲诈勒索的表述才是事实,关于借款的表述是为了自保所做的虚假口供。

 

第一,八宝山派出所提供的2017年6月的两份口供,第一份与第二份口供内容完全矛盾,所做口供时间间隔仅仅几个小时,笔录时间如此短的情况下,却出现内容完全相反切矛盾的情况,只能证明第二份借款口供为虚假口供,是出于自保所做。第二份口供笔录中几处内容,对比实际情况也能更进一步证明借款的表述为假口供。

 

1、第二份口供中,描述“本人没有掌握单位领导违规违法的证据,所提交的违法违纪证据均为自己杜撰”,这样的表述与实际情况完全相反,2018年纪委查证张玉祥等多名领导干部涉案11项违纪违规问题属实,并对相关人员处分。

 

2、本人虽患有抑郁症,但一直神志清醒、逻辑清晰,当时短时间内出现两份内容矛盾的口供,明显是为了自保在不得已情况下有意做出的虚假口供。

 

3、关于第二份虚假口供中,没有敲诈而是借款的描述与现实所有证据完全不符切冲突,现有所有证据都足以证明是敲诈勒索的事实。

 

4、关于40万元在虚假口供中描述是徐新峰个人借贷关系,但是现在却是玉门钻井公司以企业名义起诉我,既然40万属于国有资产,又怎么可能是徐新峰个人借贷。

 

5、玉门钻井公司及徐新峰、张玉祥、杨志坚等人一直对外宣称李晓飞神志不清,精神不正常,那么他们当时又怎么可能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随意打款给李晓飞40万元,他们一边几次把李晓飞关进精神病院威逼恐吓,一边多次以名誉权纠纷、不当得利、民间借贷纠纷等案由多次起诉,追究完整的民事法律责任。他们自己表述不仅荒唐,他们所做的事情前后也是矛盾,进一步证实关于借款的表述为虚假。

 

第二、两份笔录的当事人就是李晓飞本人,本人依法有权对口供内容进行翻供和纠正,在此案审理中以应该依法以我此次庭审及后续质证意见为准,更何况之前两份口供本就完全冲突。

 

第三、这两份口供中,两份笔录内容完全冲突,加上我的翻供,表明敲诈勒索,他们挪用公款才是事实,本案审理更应该关注于案件的多组相关证据,必须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判决。

 

第四、2018年的时候,玉门钻井公司以不当得利一案审理过程中,及此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中,关于这两份笔录的问题,玉门钻井公司就已经反复提及并被当时审理法院的法官考虑过,甚至于之前的判决书中也提及到了,但之前的多份判决书明确表明了这40万属于赃款,此案不属于民事案件。这更进一步证实了关于借款的这份口供为虚假,与事实不符,也是被之前几次判决和法院否定过的。

我原本是中石油西部钻探国际钻井公司(现在的玉门钻井公司)一名领导秘书,因为之前工作中被欺凌,心怀报复,在2017年敲诈了当时的局长马永峰、处长张玉祥、科长徐新峰等多人40万元,这些人挪用公款支付了这笔封口费。我搜集了犯案过程中的完整证据,连带西部钻探多名领导贪腐证据一并举报了这些人和我自己。其他贪腐问题暂且不说,就单这笔40万封口费,我自己就是敲诈,马永峰、张玉祥等多人就是挪用公款的职务犯罪。3年多时间以来,我一直自首加举报,几乎找遍了所有级别的纪委监委、扫黑办、公检法,没有一个部门受理投案自首并立案侦查的;其他的贪腐、充当保护伞的违纪违法问题不是石沉大海,就是他们互相包庇遮掩。几年时间以来,我不断被恐吓威胁、跟踪监视,几次被玉门钻井公司联合派出所关进精神病院,被扣过寻衅滋事的帽子网上通缉过,家属亲朋也被玉门钻井公司的杨志坚等人几次骚扰折腾过,被打过针下过药,在北京举报的时候住酒店也遇到过杨小强等人冒充亲属办理我房间房卡等等问题。我之前患有过抑郁症,但所有几次诊断都是神志清醒、逻辑清晰的,不伴有任何精神病性状的,这就被玉门钻井公司几次利用借机报复,关精神病院,逼迫我不能举报,要签字承认40万不是敲诈而是借款等等;他们又一边搞网上通缉、民事诉讼、威逼利诱等等手段。

 

2018年6月,中石油集团纪委查证张玉祥、杨志坚、谢文虎等多人违规违纪问题11项属实,但所谓的处分却像笑话一样挠了痒痒,马永峰继续担任长城钻探董事,谢文虎依然是中石油干部学院院长,张玉祥等人却被堂而皇之的提拔了。这些人更多更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都被暴毙遮掩了。随后张玉祥、杨志坚等人串联保护伞,以玉门钻井公司的名义在西安市两级法院以不当得利起诉我,两次审理后我胜诉,法院认定此案不属于民事案件,涉案40万元属于赃款,但不受理我当时的投案自首,二审的西安市中院董凡等人在判决书中玩文字游戏。我在网络和新浪微博上公开自首(新浪微博名是中石油李晓飞),并公开一些证据,2018年12月,此案被新京报更多家媒体报道,公开了此案的两次判决和部分证据。可就算新闻媒体报道以后,我四处自首依然没有部门受理立案,张玉祥等人再次串联西安市的保护伞,将此案案由变更为民间借贷纠纷二次立案,典型的打了招呼以后制造的恶意虚假诉讼,两次审理虽然还是我申诉,可我的投案自首依然没有部门受理。保护伞威胁恐吓,威逼利诱,让我不要闹事,乖乖配合玉门钻井公司,我不答应。在西安市扫黑办和纪委监委的举报,照样石沉大海或者答复“没有任何违规违法问题”,要么就是永远得不到调查答复。多次找公安局自首,高陵区公安局也是答复,“此案自首不归他们管,即使我再举报或者自首案子还会回到他们那里,他们依然不受理,我要转圈圈就自己转圈圈”。法院的几次判决,公然渎职违法,张玉祥、杨志坚、徐新峰、杜庚等人做伪证、包庇、恶意诉讼,可以不断制造新的违法案件,法院却视若无睹,照样不受理或者移送刑事立案。找检察院不是第一次将材料转给市纪委,第二次申请对公安局应立案而不立案问题,和法院打招呼出现的恶意虚假诉讼,两次将刑事案件进行民事审理并试图犯案的问题进行监督介入,检察院也不受理,要求我必须从公安局要到一份不予立案的书面材料或者我败诉以后再说。3年多时间,我找遍了公检法、纪委、扫黑办等部门,不是被当猴耍,就是这些部门互相包庇遮掩,更有甚者直接出面帮助玉门钻井公司打击报复。别说其他贪腐违法问题了,我自首都没有人受理立案,荒唐可笑到什么程度。

 

面对张玉祥等人的打击报复,我一点办法都没有,报警没人立案,去起诉找了多家法院没人受理。他们后面还有中石油集团撑腰,马永峰、谢文虎这种级别的大领导还在。我也几次向张玉祥等人投降妥协过,可反而是下次打击报复更狠了,签字的那些材料或者说辞成了他们下次报复我的把柄。当初为了不被他们拿劳动关系的问题做文章,再反复搞出关精神病院或者他们以单位名义发文不断搞出各种花样,我在2018年9月就申请了辞职,手续虽然办完了,但档案等都被他们扣在手里,社保等因为玉门钻井公司给社保中心发了文件,社保中心就配合他们也扣下了。我找不了正规的工作,本来想过去打临时工或者干点别的,可几年来他们不断骚扰报复,周围亲属、甚至农村老家都被他们去过几遍,他们搞出来的诉讼我还必须去应诉,正常的生活都没办法过,更别说躲他们了。杨志坚、徐新峰等人,一边打击报复,一边要逼我和他们私下调解,按照他们的意见处理。他们反复几次下套后开始新一轮的打击报复,包括几次我自己投降妥协,反而都被他们利用报复,最后几次洪玉林、杨志坚、徐新峰、杜庚等人再找来我就宁死不愿再和他们进行所谓的私下调解了。

 

3年多时间,这是铁证如山的刑事案件,录音、文件、截图、银行转账、聊天记录,证据完整到不能再完整了。合法合规的举报自首,几年来我都跑了好多遍了,没有效果。张玉祥等人不仅在继续升官发财,还有大把的公职保护伞帮他们出面打击报复,他们才能将刑事案件反复诉讼,因为他们敢肯定不会移送刑事立案,敢肯定我的举报不会有作用。我求饶过,我也躲过,可他们每次欺负上来,我为了自保又只能继续去举报和自首。这场狗咬狗的闹剧不可笑,可笑的是这么多公职部门充当保护伞或者和稀泥,上了新闻以后,面对一起公开的刑事案件投案自首,他们依然能搞出这么多花样来。(来源:思享一角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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