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王振华案件全过程看结果正义之他已经触及社会性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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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回看王振华案件全过程之后,终于可以理解网友们的气愤是有道理的。在中国,老百姓注重结果正义,现在这个愄亵儿童案详细过程的案例,判刑的结果比较轻,出乎意料。许多人想知道它是怎么发现的,当事人已经隐蔽得这么好,到底是被揭发举报了。其深层次的影响可能危及社会与人心,有人说王先生虽没有死刑,但他触发了“社会性死亡”,基于这个角度,下面的文章给我们的是颠覆性解读:
关于王振华性侵9岁幼女案,我已经连写两篇文章,目标直指为王振华做无罪辩护、提出“嫖宿论”的代理律师陈有西、李肖霖。(《那是良心的价格》《13分钟的永夜》)
我之所以如此用力,目的也很清晰:任何试图让“嫖宿幼女”死灰复燃、重进公共空间的苗头,不管是什么权贵在为它煽风点火,我等小子,都必须鸣鼓而攻之,第一时间围剿它,扑灭它。迎头痛击,不留余地
两篇文章都是百万级阅读,引起众议。法律界就此重启关于律师伦理的讨论,重新厘定律师行为边界。相信,对颠倒黑白、为虎作伥、双重标准、出卖良知、二次伤害受害小女孩的人,有良知的人自然会有结论。
现在,我们终于可以向性侵案的核心——施害者靠近一步。
我有个私人印象,提请大家注意——这些年,针对幼童的性侵害案件,井喷式爆发。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8年11月,全国法院审结的猥亵儿童案件就有11519件。据“女童保护”统计,2013年至2018年,媒体共曝光2096起性侵儿童案,每起案例都有不同数量的受害儿童,多的有100多人。
把9岁小女孩弄到酒店房间里“搂搂抱抱”折腾成轻伤二级的王振华,只是其中一个。
为什么会这样?
答案很简单:他们不怕。我们对幼童的保护太弱了,镇不住他们。道高了一尺,魔高了一丈不止。
历朝历代,中国法律保护幼女的原则都非常清晰。上一篇文章《13分钟的永夜》已汇报:宋代《庆元条法事类》:“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元史.刑法志》:“诸强奸人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凡称幼女,止十岁以下。”《大明律》:“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强奸者,”。《大清律例》:“将未至十岁之幼女诱去强行奸污者,照光棍例,斩决。” 
简单来说:涉及十岁以下的幼女,不管她同意不同意(法律认定她没有性同意能力,嫖宿这种词根本没机会出现),弄伤了,基本原则就是——拉出去砍了。这就是历经千百年时间考验存续到今天的朴素正义。
保护幼童,是任何一个国家的良知底线。
让我们再看看其他地方。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宋杰昨天写的一个小故事:有一位刑警聊起了上海多年前的一起类似案件。一名法籍小学生在上海报案称多次被该校美籍英语教师猥亵, FBI派员代表美国政府来沪协商,在得知我国这种情况最高判15年后,他们表示刑期结束当天就会来人把该教师押回美国审判,因为美国法院要判他100多年。“这个罪在西方国家是一个不得了的重罪,犯错一次没有改正机会和杀人一样直接就完蛋了!”这位刑警说。
这个美籍禽兽教师回美国怎样了,我不知道,但我听说过“梅根法案”:
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有一位7岁女孩,叫做梅根,被邻居强奸并杀害。大家发现,这个禽兽有恋童癖,曾两度因猥亵儿童入狱,而本社区居民却对此一无所知。几个月后,新泽西州通过一个法案:性犯罪者出狱后必须在居住地登记,并向社会公开。这就是“梅根法案”(Megan’s Law),是上世纪40年代加州“性犯罪人登记制度”的升级版。
此后,美国联邦强制要求各州制定并施行各自版本的梅根法案,否则将会被削减10%用于打击犯罪的联邦拨款。在华盛顿州,刑满释放的性罪犯一旦迁入,警察会挨家挨户电话通知邻居,告诉此人的姓名和住址;在德克萨斯州,性罪犯必须在自家庭院内、汽车保险杠上贴上警示标语,表明自己是性罪犯,提醒街坊邻里注意;在俄勒冈州,犯罪人员必须在自家窗户贴标语。
性罪犯通常必须公开的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监禁日期以及触犯的罪名。拒绝登记或未及时更新信息将构成重罪。目前,已有超过65万性罪犯登记在册。
美国是世界上对隐私权、个人自由最为敏感的国家,为了个人自由权,往往刀兵相向、你死我活。但是,偏偏也是美国,对性犯罪者的隐私和个人自由特别“歧视”,“肆意践踏”性罪犯的个人尊严。他们就是要给性犯罪者清晰地打上烙印,让他们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终身羞辱,即便刑满释放也不放过,绝不宽容。
请注意,美国的性犯罪非常宽泛。不仅仅是强奸、猥亵,传播儿童色情物品,乃至下载色情图片,也在此列。
为什么这么狠?还是前面那句话:保护幼童,是一个国家的良知底线。信息公开,就是国家社会集体作为终极监护人对幼童进行预防保护。相比惩罚犯罪,预防犯罪是更为高明的公共政策。国之后,英国有“萨拉法案”,韩国有“性犯罪公布栏”,中国香港有“性罪行定罪记录查核”行政机制。
为了幼童,美国人还不惜挑战极为珍视的法治原则。比如,美国有一个法案规定:强奸、猥亵儿童罪罪犯刑期届满之际,如果经听证评估“在性方面对他人具有危险性”,可暂缓释放,继续采取“民事监管措施”(实际上仍然拘禁在监狱或看守所)。这就让一些罪犯很是不满。比如,2006年,有一个人,因传阅儿童色情读物入狱37个月(诧异吗?),刑满之后,又被认定为“性方面对他人具有危险性”,无法获得自由,于是就起诉到最高法院:你们这样要不得啊,各位,这违反“一罪不二罚”原则,还违宪(违反正当程序条款、立法权限条款)。大法官判决说:不违宪,“民事监管”措施适度,对维护社会安全确有必要,与医学上的强制隔离类似。
一句话:关,继续关
这一点现在可能相对好理解一些了:一个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乃至密切接触者,都要隔离,那么,一个被认定为“性方面对他人具有危险性”的罪犯,为什么不继续监管? 
简单来说,美国对性犯罪者布下天罗地网,让他们隐无可隐。一些严重的性犯罪者,就这样被宣布“社会性死亡”,特别是涉及幼儿的时候。

比如,美国众议院议员安东尼·韦纳,2011年,因“意外”将胯部照片发到推特,并将链接传给一位女粉丝,不得不辞去众议院职务。2016年,他又向其他女子发送不雅照片,附上一条一语双关的短消息:“Someone just climbed into my bed(有谁在我的床上)”。这一次,美国人彻底愤怒了,因为这照片是在4岁儿子旁边拍的。安东尼·韦纳曾经是纽约市长候选人,而妻子也是希拉里的亲信。因为最后这张照片,妻子与他离婚,他也彻底从政坛消失。

从王振华案件全过程看结果正义之他已经触及社会性死亡!

汉代法律,有一个专类叫“禽兽行”,指的是破坏人伦的性行为。触犯者基本就是一个字:死。这个词后来渐渐消失了,我觉得很可惜,建议今天重新启用。
我们今天就是有一些禽兽在干着一些禽兽行,比如,花10万块请长期给自己提供女人的中间人把一个9岁小女孩带到酒店房间“搂搂抱抱”,折腾成轻伤二级。
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呢?本文提出3个建议:
1.  延续朴素正义,重判
2.  增加“性犯罪人信息社区公示制度”(参考梅根法案)

3.  引进性犯罪人员刑满释放“性危险评估制度”

回到王振华案。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对王振华案的一审判决是:5年。目前,王振华已经上诉,要求无罪判决。如何看这个判决的罪名和刑期,以及,在目前的法律体系里,有怎样的空间改变。我们下一篇再讲。
过去一年,王振华父子的财产增长了两百亿,王振华一审宣判后,他的公司股票大涨。
本案走到今天,在“嫖宿幼女”“能不能用追求正义来要求律师”这样底线以下的位置,我们竟然也能争论不休、社群撕裂,真是人类一大奇观。
谭嗣同在《仁学》中写得好:“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愈进愈阻,永无止息。”没错,我们每进步一点,阻力就会加大一分,永不止息,因此,我们必须以最大的韧性与禽兽们周旋,才能守住良知底线。尤其是在这个已经处于“道德洼地”的时代。这一仗,必须打赢。(作者:呦呦鹿鸣的鹿鸣君;来源:呦呦鹿鸣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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