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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对侵害儿童的禽兽进行化学阉割呢?至少从直观上看,这一则可以让它们受到应得的惩罚,二则可以消除它们对社会的潜在危害。
最近连续爆出侵害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王某某案就不用说了,四川宜宾的另一起案件更令人发指。一个此前就犯下强奸杀人案的恶棍,在出狱不到半年后再次强奸杀人(15岁的初二女生惨遭其奸杀)。
如果对这个禽兽不如的东西在判刑同时,也加以化学阉割,会不会避免惨案发生呢?
这个假设让很多怀着朴素正义感的人难以释怀。这是“化学阉割”最近成为国内舆论场一个焦点议题的社会背景。
实际上,世界上的确已经有一些国家这么做了。中国该效仿吗?
问题可能不是那么简单。
壹
“化学阉割”,是相对“物理阉割”而言的。
“物理阉割”就不必赘言了,太监就是这样产生的。捷克斯洛伐克曾允许对极端变态的性犯罪者实施手术阉割,直到2011年,捷克的法律仍有此规定。后来,欧洲议会认为这项刑罚具有“侵害性、不可挽回性和残害性”,有违人道予以叫停。
“化学阉割”的历史要短得多。1966年美国人约翰·曼妮首次用人工合成的
雌性荷尔蒙药水,对一个强奸自己6岁儿子的禽兽父亲进行“化学阉割”。
之后,陆续有国家立法,允许对诸如强奸幼女的犯人进行化学阉割。
波兰是欧盟第一个给予法官对一些恋童癖罪犯实施化学阉割权力的国家。韩国是亚洲第一个对性犯罪者实施化学阉割的国家。美国、丹麦、德国、英国、瑞士、瑞典等国家都有关于“化学阉割”的立法,不过对象一般都是性侵儿童的惯犯。
需要指出,韩国、波兰等少数国家是强制性的之外,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化学阉割”都遵循“自愿”和“告知”的原则。如果犯人不同意,就不可以对其进行“化学阉割”。
相对公众的情绪而言,把这类罪犯千刀万剐都不为过,何况只是“化学阉割”。但在法律层面,考虑的因素就要复杂得多,涉及到人道、人权等问题。因此,对“化学阉割”的态度,多年来存在争议。
在反对声音中,来自一些心理学家的观点,让支持“化学阉割”的人心头一凉:“化学阉割”可能产生意外效果:一是难以肯定药效。二是,可能使罪犯受到刺激,产生反作用,使其更变本加厉。
貳
一位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告诉刀哥,在实施化学阉割的国家,这也是高度争议性的话题,法官在量刑时对于是否使用化学阉割,慎之又慎。其主要考虑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化学阉割虽然采取注射方式,但它依然属于一种较为残酷的肉刑,而在刑罚变迁的历史中,随着社会文明的前进,不断废除肉刑是趋势。
比如在古代有各种酷刑,鞭刑、绞刑等都算是常见的了,现在已经基本上退出历史舞台,只存在于极个别国家,包括对死刑犯,也从枪毙改为注射。在更加讲求文明和人道的现代社会中,化学阉割是否是一种倒退,始终存在很大争议。
一位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专家对刀哥说,从古代的统治者来说,这些刑罚如此严酷都是想产生一种震慑感,让人们别去违法犯罪。但是这种肉刑,比如在罪犯脸上刺字,一方面对人的尊严是严重伤害,另一方面刑不上大夫,也是一种不公平。最主要的是,这种方式也不能保证他永远不再犯。所以现代文明社会基本没有这种刑罚了。
第二,化学阉割除了起到阻碍性欲的作用,对身体的副作用也很大,这是否违反医疗道德也存在争议。
第三,化学阉割也是注射药物或者吃药,有一定时间的限度,很少是终身化学阉割的。比如十五年内。那这个跟罪犯被判入狱15年,有什么区别?15年后,他会不会继续犯案?
第四,一个更大的担忧是,对于那些实施了化学阉割的男性罪犯,其心理创伤如何评估,他们是否会对社会产生更深的仇恨,采取更加极端手段报复社会,也需要画上一个问号。
有些人已经不是生理上过度旺盛的需要,而是一种心理变态。那么在化学阉割之后,他会不会用其他方式侵害孩子?如果发生了,怎么办?有人用这样一个段子来描述这种情况:一个太监也可以用比常人更变态的方式来折磨女性。
叁
回过头来,我们看大多数猥亵和侵害幼女案件的发生,主要分成三类:
第一类,是偶然遇到了一个女孩,然后色迷心窍,对孩子进行猥亵和侵害;第二类,是犯罪人可能是孩子的邻居,或者是亲戚,早就对孩子蓄谋已久,然后找到了机会实施侵害,有的还恐吓孩子达到长期侵害的目的;第三类,就是通过金钱或者工作上的权力(比如学校里和一些社团里),对多个孩子实施侵害,而且可以说是惯犯,危害极大。
就社会的危害性而言,第三种肯定更大。他们能够长期作恶而且对多个孩子下手,最重要的原因还是利用其手上的资源,要不就是花钱找人提供,要不就是利用工作之便。所以,专家认为,更加根本的方式是约束他们的资源。也就是让他们无法再去实现他们的邪念。
对于猥亵幼女这种人神共愤的事情,公众的情绪完全可以理解。但是法律的量刑并不会因为憎恨而加重,每一种犯罪的量刑都不是单独存在,而是存在于一系列的罪名之中。
比如猥亵、强奸、轮奸,法律量刑是一个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估,而不是人们对它憎恶的评估,它不是拍脑门决定,而是经历了漫长和复杂的过程。其实,现在包括对化学阉割的呼声,不少也是一种情绪的发泄。
我们在采取一个新的惩罚手段之前,需要加以科学论证。一般意义说,我们并不反对惩戒手段的多样性,比如对侵害幼童的人进行化学阉割,但是如果不能保证科学地加以实施和有效、平等、公开地执行,那就可能变成法律的恶。
刀哥问了国内多位法律专家,他们基本都认为,制定一个刑罚,一定要有科学性和严肃性,不能走重刑主义,那更多是一种偷懒。以为用严刑酷法就能威慑人,就能换来社会的安全和稳定,这恰恰是社会治理水平不高的一种表现。
任何犯罪和刑罚面前,最根本的是解决他犯罪资源的来源问题,以及在调查、审判、惩戒中的公开、公正、公平。比如说,即便有了化学阉割这条刑罚,如果不能保证在这个刑罚面前人人平等,最后还是会被人们诟病。
一位专家告诉刀哥,在现有法律惩罚形式下,如果绝大多数民众都认为当前对猥亵幼童的刑罚轻了,我们完全可以通过修法的方式,加重惩罚力度。但前提条件也是必须保证公正、公平,所有应该得到惩罚的人都必须得到惩罚。这样,法律才有威严。(胡一刀、花叨叨&斩魄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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